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二)

(二) 删去第五条中的“(见附件1)”、第六条中的“(见附件2)”、第七条中的“(见附件3)”、第十四条中的“(见附件4)”、第三十条中的“(见附件5)”、第三十四条中的“(见附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