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九、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九、 九、 对《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3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 (二) 删去第五条中的“(见附件1)”、第六条中的“(见附件2)”、第七条中的“(见附件3)”、第十四条中的“(见附件4)”、第三十条中的“(见附件5)”、第三十四条中… (三) 删去第十八条中的“国家检验检疫局”。 (四) 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 (五) 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深圳、珠海、宁波、厦门检验检疫局”修改为“深圳、拱北、宁波、厦门海关”。 (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七)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八) 删去附件。 引用法条 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999)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