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三十、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三十、 三十、 对《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0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海关总署”。 (八) 目录 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