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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八、

八、 对《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国家检验检疫局”修改为“海关总署”。 (二) 将第二条至第五条、第九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的“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三) 删去第四条中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四) 将第八条中的“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主管海关”。 (五) 将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中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直属海关”。

引用法条

  • 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1999)
七、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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