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七、

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