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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二十一、

二十一、 对《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中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国家… (二) 删去第七条中的“(编号格式见附件1)”、第八条中的“(附件2)”、第九条中的“(附件3)”、第十条中的“附件4”、第十四条中的“附件5”。 (三) 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中的“并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和第(二)项中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 (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五)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六) 删去附件。
(七)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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