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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二十二、

二十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经海关批准”修改为“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事先通知海关,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二) 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 (三) 删去第十二条第(一)项。 (四) 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 (五) 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且加征缓税利息”修改为“加…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7)
(五)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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