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十九、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1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十一)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十一) 十九、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1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十一) 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保税港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删去第二款。 (十) 目录 (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