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十九、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1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九)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九) 十九、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1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九) 将第三十二条中的“区内企业所维修的产品仅限于我国出口的机电产品售后维修,维修后的产品、更换的零配件以及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物料等应当复运出境”修改为“在保税港区内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企业,海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八)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