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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3. 十九、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1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4. (七)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七)

十九、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1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七) 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修改为“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的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或者协议有效期”。

(六) 目录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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