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五)

(五)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境内区外货物、设备以出口报关方式进入保税港区的,其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境内区外货物、设备属于原进口货物、设备的,原已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海关不予退还。

“除另有规定外,海关对前款货物比照保税货物进行管理,对前款设备比照减免税设备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