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十八、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十八、 十八、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4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见附件1)”修改为“具体商品范围由海关总署另行确定并且发布”。 (二) 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本办法附件2列明的商品仅限在规定数量内携带出交易市场”修改为“仅限在规定数量内携带出交易市场的商品及数量限制由海关总署另行确定并且发布”。 (三) 删去附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2017) (十一)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