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十七、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十七、 十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89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中的“实行24小时监管”修改为“实施监管”。 (二) 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珠海园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特殊情况下,经珠海园区主管海关核准,区外法人企业可以依法在园区内设立分支机构。” (三) 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电子账册监管制度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电子账册的备案、核销等作业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 删去第十条。 (五)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珠海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六) 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修改为“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的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或者协议有效期”。 (七) 将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对在区外更换的国产零件、配件或者附件,需要退税的,由区内企业或者区外企业提出申请,园区主管海关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签发出口货… (八)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境内区外货物、设备以出口报关方式进入园区的,其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境内区外货物、设备属于原进口货物、设备的,原已缴纳的关税、… (九) 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货物从已经实行国内货物入区(仓)环节出口退税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转入珠海园区的,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十) 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持主管部门批文”修改为“凭主管部门批文”。 (十一)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2017)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