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二)

(二) 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海关行业标准的制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海关工作和标准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符合科学、合理、可行的原则,不得与强制性国家标准不一致。”

删去第二款。

删去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