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十六、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十六、 十六、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0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三条中的“(见附件1)”、第十条中的“(见附件2)”、第十一条中的“(见附件3)”和第十七条中的“(见附件4)”。 (二) 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海关行业标准的制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海关工作和标准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符合科学、合理、可行的原则,不得与强制性国家标准不一致。” (三) 删去附件。 (十七)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