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十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四)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四) 十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四)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园区企业变更营业场所面积、地址、名称、组织机构、性质、法定代表人等注册登记内容的,应当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海关书面报告。”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