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十七)

(十七) 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修改为“除另有规定外,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享受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