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13.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13. 13.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署令第116号)第四条“交验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修改为“交验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明书”。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10) 12. 目录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