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2008年) 二、

二、 《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并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