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工作人员处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关工作人员处分办法(2012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海关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