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工作人员处分办法(201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

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作对象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谋取私利的;

在工作对象的企业投资入股的;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或者亲友应当支付的费用,由工作对象支付、报销的;

违反海关有关回避规定,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工作对象的财物的;

长期占用工作对象的交通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