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201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海关工作人员执行缉私任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警械:

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抗拒检查或者逃跑时;

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抗拒查扣走私货物、物品和其他证据时;

执行缉私任务受到袭击需要自卫时;

遇有其他需要使用警械的情形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