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2011年) 第三条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201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配发给海关的武器和警械一律公用,不配发个人专用的武器和警械。 海关工作人员持枪执行缉私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或者持枪通行证。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