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二章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滚装船舶、船员 第四条 滚装船舶应当依法由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取得相应检验证书、文书。 第五条 滚装船舶开航前,应当按照滚装船舶艏部、艉部及舷侧水密门安全操作程序和有关要求,对乘客、货物、车辆情况及滚装船舶的安全设备、水密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如实记录。 第六条 滚装船舶在航行中应当加强巡检。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向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报告。必要时,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条 滚装船舶在航行中遭遇恶劣天气和海况时,应当谨慎操纵和作业,加强巡查,加固货物、车辆,防止货物、车辆位移或者碰撞,并及时向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报告。必要时,还应… 第八条 滚装船舶应当对装车处所、装货处所进行有效通风,并根据相关技术规范确定闭式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每小时换气次数。 第九条 装车处所应当使用明显标志标明车辆装载位置,并合理积载,保持装载平衡。 第十条 滚装客船应当在明显位置标明乘客定额和客舱处所。 第十一条 滚装客船开航后,应当立即向司机、乘客说明安全须知所处位置和应急通道及有关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还应当遵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滚装船舶的船员,应当熟悉所在船舶的下列内容: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