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30日以交通部令2002年第1号公布的《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5月23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8号公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