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滚装船舶有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滚装船舶经营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应当依法采取责令临时停航、改航、禁止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滚装船舶船长、船员的任职资格和安全操作技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责令滚装船舶经营人调换船长、船员。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