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2014年) 第六章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201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测绘资质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的,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条 测绘资质单位的部分专业范围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核减相应专业范围。 第三十一条 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视情节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第三十二条 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测绘资质单位在从事测绘活动中,因泄露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作出的核减专业范围、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办理注销手续等决定,由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实施,其他决定由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