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章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第七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八条 测绘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图印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等。 第九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程序 第十一条 《测绘资格证书》颁发后,由发证机关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按规定交纳审查费和公告费。 第十三条 《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三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发证机关负责审查和换证。 第十四条 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测绘资格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