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2000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等承担测绘任务。持有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作业区域不超过所在市(地)级行政区域。 各等级《测绘资格证书》的作业限额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测绘资格证书》不得转让、转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载内容。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