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0年) 第二章 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管辖 第四条 测绘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管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规定。 第五条 下列行政处罚案件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六条 下列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辖: 第七条 省级以下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法规规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行政处罚案件。 第八条 对管辖有争议的,报请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测绘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