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可以提出相应的证据;
互相质证、辩论;
听证主持人按照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
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可以提出相应的证据;
互相质证、辩论;
听证主持人按照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