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测绘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
取消测绘资格;
停止测绘活动、停止地图编制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测绘成果;
对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也可以依规定进行。
取消测绘资格;
停止测绘活动、停止地图编制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测绘成果;
对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也可以依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