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案件经过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或者集体讨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应受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
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到有管辖权的部门。
应受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
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到有管辖权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