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