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商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法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以及相关经营者调查、了解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情况;

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进货台账、销售台账、财务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商品,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商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专用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