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