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 第五章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抽检相关文书参考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 对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的商品质量抽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