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十八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