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