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与其他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