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