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十一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获知《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由上级机关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与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