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食品经营 第十八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食品经营 第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