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食品经营 第十四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食品经营 第十四条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向购货者开具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销售票据或者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者签字。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