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七章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