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