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以及进行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以及进行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