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200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跨省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
流动人口在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时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发生,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
流动人口在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时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发生,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