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1年) 第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