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1年) 第三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